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稱退輔會)研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及補助數額表,尚待行政院審閱同意,爰該辦法延後實施。

如學生原為申領退輔會該辦法之114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而向學校申請全額繳費,
現欲改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如低收中低收、身障、原住民等)、拉近方案等學雜費減免同性質助學措施,請於114.10.9(四)前向學務處課指組辦理補申請。
如欲辦理弱勢助學金,則請依規定於114.10.20前提出申請。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如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正式發布,學生如欲選擇申領該辦法之補助,學校將協助學生辦理繳回教育部拉近方案或各類學雜費減免之補助款,俾利該生向退輔會提出申請。


教育部114年9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140093271號函
主 旨: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及補助數額表,因涉114學年度第1學期本部相關助學措施之學生申領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114年9月2日輔給字第114006202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本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主軸(簡稱拉近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各該法規或補助依據規定,皆訂有學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合先敘明。
三、依退輔會前開函示,該會研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以下稱該辦法)及補助數額表,因行政院為期周妥,請該會報院審閱同意後再會同本部發布,待發布後由該會各榮服處正式辦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辦作業,惟為避免該辦法發布期程未定,致學生無法申領本部各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措施,爰114學年度第1學期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該辦法適用人員之子女倘符合本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等申領資格,請依學生意願及本部各該助學措施規定,協助其辦理相關作業及學雜費減免。
(二)倘該辦法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正式發布,學生如欲選擇申領該辦法之補助,請協助學生辦理繳回本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或各類學雜費減免之補助款,並開立「收據」或「該生業繳交當學期全額學雜費」之相關證明,俾利該生向退輔會提出申請。
(三)承上,學生將補助款繳回學校後,請學校依本部各項助學措施之補助款溢領繳回程序,至本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簡稱助學系統,適用拉近方案、各類學雜費減免)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彙報系統(簡稱弱助系統,適用弱勢助學金)先備註說明文字後,再註銷學生申領紀錄。倘註銷時已逾助學/弱助系統開放學校端註銷權限之期程,則請學校參照本部各項助學措施之核結後修正程序,檢附相關表件(如修正清單、修正前/後核結表等)發文報部辦理,相關表件電子檔業放置於助學/弱助系統資料下載區(下載路徑:首頁/其它事項/資料下載)。
(四)114學年度助學系統及弱助系統之作業期程,請參照本部114年7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142201968號函(諒達)。有關旨案114學年度第1學期該辦法及本部各項助學措施之其他注意事項(含核結作業期程),本部將另行公告於本部助學/弱助系統,請學校承辦人注意本部系統公告及通知信件。